我局市场服务股对“市民反映撤销公司减资行为问题”进行了调查,具体情况报告如下:申请人对“廊坊市东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”的减资提出异议,申请的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。经“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”查询,该企业于2024年11月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减资公告,公告满45天之后,企业通过外网“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”——“一网通办服务平台”提交了减资登记申请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,股东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股东决定,并于当天在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”公告了减资事宜,公告满45天之后,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新的股东决定进行减资,同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及债权债务清偿说明等相关材料。
根据《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要求,公司变更注册资本(减资)需提交:《公司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、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、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、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(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,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。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。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,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)。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予以变更。
我局已和申请人电话联系,告知申请人可随时与我局沟通。